在生产周期长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准备就绪的情况或整个合同完成后来确认会计收入(《PBU 9/99》第13条)(Alotibi,2018)。同时,在俄罗斯联邦的会计法规中,没有为确定具有长期生产周期的工作(除建筑合同外)、服务和产品的准备就绪方法。根据现行法规,一个组织必须独立开发这样的方法,首先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特别是IFRS 15“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Alotibi,2018)。
引入IFRS 15后,建设合同与任何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样进行会计核算,除了标准明确命名的那些例外(Alotibi,2018)。IFRS 15 的一个特点是标准中存在明确定义程序以确认从客户合同中获得的收入。
对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而言,编制长期合同是常见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收入确认问题:是否在整个建设期间(在报告期末)确认收入?或者在建造完成后(投运后)某一时刻确认?这些问题属于经济实体职责范围内,并反映在组织的会计政策中。
IFRS 15并非仅适用于建设合同,而是适用于确定持续合同收入的工具。因此,在IFRS 15第41段中,适当评估完成程度的方法包括产出方法和资源方法。而在B14 - B19段提供了关于使用产出方法和资源方法来评估实体履行业务承诺程度的指导。在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下,组织可以使用资源法来评估完成程度。




